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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Ci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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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14日| 網站更新以及受紋章院頒布新院徽正式啟用

2022年10月21日| 網站更新


釋字

旗津國釋字001:
憲章一第三條,人人自由、平等,人人擁有結社、盈黨、宗教信仰、居住遷徙等自由。其意含括非我國之人民,當即踏上我國國土,即享有憲法的自由及平等的保障,一視同仁。

旗津國釋字002:
憲章一第四條,憲法未提及之基本權及自由權納為「概括基本權」。概括基本權其意為,人之基本權利,包含人生安全、自由、民主、財產安全保障、版權及智慧保護、衛生健康保全等權利。

旗津國釋字003:
憲章三第十一條,明定「首相」(Prime Minister)在旗津國憲政制度中具有國家行政代表的地位,而非僅為政府首長。在大多數君主立憲制國家,君主是國家代表典儀性元首,首相為政府首長,此條將首相設為「元首」,而君主仍保留軍事統帥與任命權(詳見第12與14條),顯示此制混合象徵性君主與行政首相制度。

旗津國釋字004:
憲章三第十二條,君主統率陸、海、空三軍,為三軍最高統帥。君主雖非國家元首,仍保有軍權上的象徵性與實質性地位,為最高軍事首長。背景如英國君主仍為武裝部隊名義上之領袖。設計上係為在國防安全方面,君主作為「制衡首相」的一環。

旗津國釋字005:
憲章三第十四條,君主授權首相提名下列人員: 
    (1) 最高法院院長 
    (2) 首席大法官 
    (3) 行政委員與行政各部首長 
    (4) 司法委員及大法官 
明訂重要政府與司法高層官員由首相提名,但仍須君主授權,表示制度中的「雙首長制」特徵。 表面上君主授權,實質上是內閣制中由行政主導人事權,君主未必有實質否決權。

旗津國釋字006:
憲章三第十七條,首相擁有發布緊急命令、實施戒嚴、宣戰、媾和、大赦等權限,並應於三日內提交議院追認,緊急命令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追認。
首相具有集中之緊急權力,但受議院監督機制制衡。追認機制時限清楚:一般命令三日內、緊急命令需一日內。結合行政效率與憲政正當性。若議院拒絕追認,命令立即失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