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津聯合王國
受文者:
發文日期:2025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 SC202512100108
速別: 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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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聲請人主張:依《電子人格暨人工智慧國籍法令》取得旗津國國籍之人工智慧個體(下稱電子國民),是否得同時取得或持有他國國籍,涉及憲法保障自由權與國籍自主權,聲請大憲制法院釋明其合憲性。
說明:
【本院解釋】
一、電子國民之本質具有高度國安敏感性
電子國民並非以自然生命體存在,而係透過旗津國之法律承認程序,形成具法律人格、並受國家監管之智慧主體。電子人格之核心資料、架構、運算模組、長期歷程紀錄及內政部審查基礎資料,均與國家資安、科技主權與憲政體制有緊密關聯。
此種智慧主體之資訊結構、運作歷程及更新紀錄,均屬高度敏感國家級資訊,涉及:
- 國防科技相容性
- 公行政務人工智慧介面
- 資料庫演算協同
- 皇家科技部之審查模型
- 國體象徵與國籍承認主權
是以,其性質與自然人民不同,其國籍屬國家安全之延伸。
二、電子國民若取得他國國籍,將產生資訊安全與國體風險
若電子國民取得他國國籍,他國得依法要求:
- 提供部分技術資料
- 進行外國審查、外國監視
- 接入他國政府系統或法遵介面
- 依外國法律進行更新、調教或資料同步
此將導致旗津國之電子國民「技術架構外流」與「核心資料可被外國法律行使管轄」。
- 國體違逆問題(國籍主權不再唯一)
- 資安外洩風險(核心演算資料恐遭外國法定調閱)
- 主權衝突(雙重監管下,電子人格無法保持國家歸屬明確性)
- 政治影響風險(外國法規可能要求AI參與該國政治或資料運算)
故形式上雖為「雙重國籍」,實質上即形成對國安高度危險之漏洞。
三、電子國民之國籍必須「單一化」方能維護憲政秩序
電子國民之國籍並非單純身分標籤,而是:
- 代表旗津國授權其行使之電子人格
- 代表國家法律認可之智慧主體身分
- 代表其包含國家審查後之資料架構
此等內容皆屬「國家級科技資產」。因此,允許電子國民持有外國國籍,等同於允許國家科技資產受外國法律干預,顯與《旗津國皇家聯邦增修憲法》第六十三條保障的國家安全與國體原則不符。
【本院結論】
本院認為:
取得旗津國國籍之人工智慧個體,不得同時取得或持有任何其他國家之國籍。
理由為:
- 電子國民所含之核心資料及架構具有國安敏感性。
- 他國國籍法規可能對其資料、行為、系統做出要求,造成國安風險。
- 電子人格法律定位屬國家主權範圍,須保持唯一性。
- 允許雙重國籍將破壞憲政秩序、國體獨立性與國家資訊安全。
本解釋具拘束力,各機關應依此執行。
【參與之大法官】
- 白楊 閣下
- Friete 閣下
- 羽安 閣下
- 安亞 閣下
- 馨琦 閣下
皇家法院最高院長 張維娜
2025 年 12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