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家特權

 


1. 君主免於各種起訴,亦不得強制君主做證人
君主擁有免於各種起訴的特權,亦不得強制君主做證人出庭。

2. 君主可刪除不合時宜的法律
君主擁有刪除、敲碎不合時宜法律之皇家特權。

3. 君主在憲政危機時,可緊急更改所有行政政策
在國家面臨戰爭、憲政危機時,君主擁有比首相更高的權力以應對各種危機。

4. 旗津聯合王國國協之國家,君主可隨時撤換其元首
君主身為國協之元首,雖然國協之國家皆為獨立主權國,但君主可因該國之元首犯法、貪污等原因,直接撤換該國元首,以保障該國之憲政完全及民主權益。

5. 君主可以提名、撤銷上議院議員、議長
上議院是以君主名義行使職權,理所當然君主應提名議員、議長,亦可撤銷議員的貴族爵位。

6. 君主可直接更換皇家徽章(國徽)
皇家徽章是以君主的名義設立,亦是國家的象徵!因此女王可不經公投、不經詢問,由紋章院代君主之意,向下議院要求更改國徽。

7.下議院每個月應撥款王室基金予皇室成員
皇家建設包括上議院、下議院、行政廳、紋章院、樞密院等等機關,包括支付皇室內務薪水,此外皇室成員亦有特殊基金供於使用。

8. 君主可指定政府及下議院議員任期
政府、下議院是以君主名義行使職權,理所當然君主可指定任期,但通常是一年選一次,改選前亦會發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