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津聯合王國漁業公平法

第一條
為確保漁獲價格合理,維持市場供需平衡,保障漁民生計與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由皇家公平貿易競爭局主管,並得會同皇家農漁署及相關部門辦理。

第三條
凡本國境內漁獲之批發、零售、交易及進出口價格,均適用本法之規範。

第四條
皇家公平貿易競爭局應依市場供需與成本因素,定期公告參考價格區間,作為交易依據。

第五條
對於特定主要漁獲品項,得公告合理之價格上限與下限;超出區間之交易,視為違反本法。

第六條
遇有天災、漁獲量異常波動或重大市場變化時,主管機關得臨時調整價格標準並公告之。

第七條
任何漁業者、批發商、零售商不得以囤積、合謀、哄抬或惡意壓低價格等手段,破壞市場秩序。

第八條
主要漁市場、拍賣所及交易平台,應即時公開漁獲交易價格及數量,供大眾查詢。

第九條
皇家公平貿易競爭局得派員進入市場、漁港、倉儲及相關營業場所,查核帳冊、交易憑證及存貨狀況。

第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者,視情節輕重,處以下罰則:
1. 警告或限期改善
2. 處以罰鍰
3. 情節重大者,得暫停營業或撤銷營業許可

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皇家公平貿易競爭局擬訂,報皇家內閣核定後施行。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