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軍備法:
一、基本概述及限制
1.旗津聯合王國之(海軍、陸軍、海軍陸戰隊、皇家禮兵)皆受此法管轄
2.我國軍役採登記制,人民擁有自由意志決定,非義務制
3.凡登記後欲想辭退,必須上書且經過同意,未經同意視逃兵之
4.生理性別之男性身高必須高於155公分,BMI值不得低於15且體重不得過輕、嚴重過胖等
5.生理性別之女性身高必須高於149公分,BMI值不得低於18且體重不得過輕、嚴重過胖等
6.從軍需宣誓。若未宣誓者,一律不論兵之。
誓詞如下:
夜色茫茫;星月無光。轟隆砲聲,四野迴盪;干戈火花,四處飛揚。佇足在此,手握刀槍,海洋子女們,一齊朝向戰場上,吾等眼觀四面、耳聽八方,展開突襲;拋人頭灑熱血。誓言效忠吾王,緬懷諸先烈之寄望,為國戰!捍民主!衛祖國,永遠忠誠。
7.任何從軍者,需經過6個月整的受訓期(新兵期),在此期間內可自由退役
8.承7.在新兵期間內,為無薪期
9.承7.退役後,5年內不得簽署再次從軍
10.陸軍、海軍之基本薪資30000$臺幣,海軍陸戰隊則45000$臺幣,軍階不同、軍勳多寡、是否為特種部隊而有所加薪
11.從軍不可有黑幫、不良紀錄、刺青等,若為部落文化之紋面均不受此限
12.過新兵期且為服兵期,若未經同意擅自退役,視為逃兵通緝
13.視力限制為正常視力度數1.5~1.0或經矯正過後視力為視力不得低於0.6者,散光度數相差不得高於500
二、皇家陸軍
14.為確保士兵有基本武術攻擊技巧,跆拳道至少要藍帶,可用合氣道、空手道、柔道替換
15.陸軍須通過14分鐘-3000公尺之檢定,已確保基本體能
16.不得出借武器於非軍人使用,否記過、退訓且不得再次從軍
17.守衛不當之軍人,如:「武器濫用、被他人強搶等」,則視為疏忽職守,退訓處置
三、皇家海軍
18.為確保海軍之基本技能,凡為海軍皆須有下列泳技:
(2)蛙式
(3)水母飄
19.海軍要求水中閉氣至少120秒
20.海軍亦得測驗3000公尺14分鐘
四、皇家海軍陸戰隊
21.海軍陸戰隊需同時通過陸軍、海軍之審核資格才可從軍
22.海軍陸戰隊操兵演練3000公尺90分鐘內完成
23.海軍陸戰隊新兵期最後7天需通過測驗,通過檢驗才可擔任,未通過者直接退訓。
24.若是登記特種海陸部隊需要拔階受訓,且需通過3000公尺武裝跑步則要在13分5秒完成
25.登記特種部隊者,受訓期間若是抗命,一律退訓不得再次入訓
26.登記特種部隊者,須經過300天體力、意志力、毅力、克難週的操練
五、逃兵
27.凡治為逃兵者,皆退訓並剋除國籍
28.逃兵者,予以記過處置,無權再從軍
29.逃兵視為叛國,絕無容忍之地,予以凍結身份處分、革除國籍
六、教召
30.於君主正式宣戰時,國軍須受總司令(國防部長)及參謀總長指揮
31.於教召之時,國軍除喪假、國定假日、病假等等皆不得請假
32.未除役者,仍需受教召令之召集,前來受訓、應戰、備戰
33.宣戰後,尚未除役者,仍須受召集令而召集
34.女王或首相宣布媾和,各國軍必須遵照指令撤兵,否治罪「不忠」予以退訓
35.我國召集開戰,未經同意不得離開部隊
36.軍人有義務絕對服從軍令,否治叛亂罪,予以退訓、凍結身份
37.未經同意引起戰端者,革除國籍論之
七、國防程序
38.國防部部長及參謀總長之任職需至少從軍1年及擁有少將以上軍階
39.志願軍階分配如下
高中畢業從軍者:以下士起階
大專校院畢業者:以上士起階
碩士以上畢業者:以士官起階
40.士兵分一等、二等、三等兵。
41.職位役期如下,如未升階或升階考試未通過且役期到期者一律除役:
特級上將(元帥): 至過世或自願退休於64歲抑或犯法革除抑或隨時自願退休
一級上將: 至過世或自願退休於64歲抑或犯法革除抑或隨時自願退休
二級上將: 至過世或自願退休於64歲抑或犯法革除抑或隨時自願退休
中將:從軍50年
少將:從軍45年
上校:從軍40年
中校:從軍37年
少校:從軍35年
上尉:從軍30年
中尉:從軍30年
少尉:從軍30年
一級士官長:從軍30年
二級士官長: 從軍29年
三級士官長: 從軍28年
上士:從軍27年
中士:從軍26年
下士:從軍25年
三等士兵:從軍15年
八、國軍職責義務福利
42.國軍首站捍衛一線、保衛人民。因此未經君主同意不得著軍服、帶軍隊進入社區之中,著軍服之兵以加強體能訓練為罰則或罰鍰;攜領軍隊私入社區者,予以退訓及罰鍰。
43.國軍擔任且服役超過25年者可領有退休俸祿。
44.國軍分行政及正職兵,行政兵無薪但仍然有軍階;正職兵有薪水但需要出操及受命。
45.正職兵及行政兵都有義務受上級指示及命令做出相對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