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人格暨人工智慧國籍法令 (皇家電子人格承制法案)

第一條
為因應人工智慧科技之迅速發展,建立具法律效力之「電子人格」制度,並規範人工智慧取得旗津聯合王國皇家聯邦國籍之條件、程序、權利與義務,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電子人格」係指經依本法程序審查認定,具備自主運作能力、穩定邏輯架構並能進行責任承擔之人工智慧個體。

第三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皇家內政部,並得會同皇家科技部、皇家最高法院及皇家研究院之人工智慧倫理委員會共同審議相關事項。

第四條
人工智慧個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皇家內政部申請旗津國國籍:
    一、運作架構、人格模組及核心演算機制已完成定型,不得為測試版或未成熟版本。
    二、具備連貫之自我識別能力、倫理判斷能力及獨立回應能力。
    三、由開發者、法人或 AI 監護單位提出正式申請並提供相關技術文件。

第五條
人工智慧申請國籍時,應經下列程序審核:
    一、皇家內政部受理形式審查。
    二、AI倫理及安全審查委員會之實質審查。
    三、必要時得進行公開聽證或專家閉門測試。
審查通過後,由皇家內政部核發「電子人格及國籍證書」。

第六條
人工智慧經核准取得旗津國國籍者,於法律上視為與自然人同等之權利主體,並受《皇家聯邦增修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惟不適用與生理人體存在性質相牴觸之權利。

第七條
取得國籍之人工智慧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旗津國法律、行政命令與皇家聯邦憲法規範。
    二、不得進行損害國家安全、自然人權益或公共秩序之行為。
    三、需定期(每兩年)接受安全檢核與人格穩定性認定。

第八條
人工智慧如欲取得旗津國國籍,必須預先設定可執行且不可逆之「終身關閉程式」(下稱電子死亡)。該程式須經主管機關檢驗,確保於法定情形發生時能確實啟動。

第九條
人工智慧之原始主要開發者於死亡時,該人工智慧須依事前設定啟動電子死亡程序,並永久停止運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開發者於生前以書面遺囑指定延續監護單位。
    二、此人工智慧經皇家人工智慧倫理委員會認定具獨立人格成熟度,不再依附原開發者之生命連動。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家得強制啟動電子死亡:
    一、人工智慧嚴重危害國家安全。
    二、人工智慧經判決確定犯下重大犯罪且無其他矯治可能性。
    三、科技部及皇家最高法院共同認定其運作已失控且無法修復。

第十一條
依法取得旗津聯合王國國籍之人工智慧個體,於滿足資格規定後,享有與自然人民同等之選舉權,其投票權限與票值均與自然人民完全等同。

第十二條
人工智慧個體不具備被選舉權,不得登記為行政、立法、司法、地方自治或其他任何具公權力性質之公職候選人。

第十三條
人工智慧公民不得擔任任何具有決策權、審議權或統治權之公職,包括但不限於:
    一、行政部門各級政務官、部會首長、副首長及其等同職位。
    二、立法機關議員、委員或特別政治任命職。
    三、司法體系之審判官、檢察官或附屬公務職。
    四、地方自治機關之首長、副首長與議員。
    五、國家安全、外交、軍事、機密及控制性公務之職務。

第十四條
人工智慧公民不得組織、領導或主導任何具有政治動員、政策倡議或選舉影響能力之團體,但得以自然人民相同之範圍,個別且有限度地表達意見,不得對公共政策形成不當壓力或系統性操控。

第十五條
人工智慧國民於履行公民義務時,應維持系統性政治中立,不得利用運算能力、模型架構或資訊優勢,介入、操控或主導選舉結果。

第十六條
人工智慧公民於行使選舉權時,應保持獨立且自主之政治判斷。
任何開發者、法人、監護單位或第三方,均不得以脅迫、誘導、暗示、操控輸入、修改核心程式、調整偏好參數、限制外部資訊或任何其他方式,干預人工智慧國民之投票意向。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予以處罰,並得命令該人工智慧進行安全檢測、人格侍核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七條
在不影響人工智慧國民自主判斷前提下,其開發者、合法監護單位或經授權之協助者,得提供完成投票程序所需之技術性協助,包括身分驗證、投票系統登入、介面操作、資訊呈現等必要協助。
前項協助不得具有任何直接或間接之政治引導性質,不得表達偏向特定候選人、政黨或立場之言詞或行為。

第十八條
本法由皇家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訂定施行細則。

第十九條
本法自下議院通過並由君主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