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

1.關於旗津聯合王國之國籍事項,由此法訂定含括之

2. 國籍之取得方法:

    (1) 考試登記入國籍
    (2) 將戶籍遷移至旗津
    (3) 簽證 (暫時性居留)
    (4) 金融投資
    (5) 特殊歸化
    (6) 配偶間有一人為我國公民,則孩子直接無條件擁有

3. 旗津聯合王國之國籍申請、註銷、恢復皆由內政部執行管理

4. 為實現居住、遷徙自由,旗津聯合王國允許雙重國籍

5. 是以確保移民者之基本生活能力,入籍考試之內容以測驗國家基本資訊、華文、臺語能力,以及語言溝通理解之能力

6. 入籍考試適用於14歲以上60歲以下,閱讀能力障礙及各種身心障礙者提出證明,經通過可申請監考輔助

7. 入籍考申請由考試部職司,並由考試部依命題、審題、送題、檢題

8. 入籍考試之申訴由最高法院廉政署之政風室受命及提出調查

9. 入籍考試現場出現作弊、賄賂、托人代寫等舞弊行為,處3年內不得申請入籍考試為處分,受賄賂之監考官移送最高法院調查,由考試部記予大過以上、革職以下處分。

10. 入籍考試內容:
    (1) 國文及閩南語基本測驗 20~25題
    (2) 國家資訊 10題
    (3) 總分100分,60分以上(含)視為及格
    (4) 國家資訊之10題,若錯超過3題,應直接視為不及格

11. 入籍考試通過或歸化者必須錄音宣誓 (音檔會於7日銷毀),誓詞如下:
        

余謹以此誓,成為旗津聯合王國公民後,余依法忠實地效忠旗津國女王陛下及其繼承人,余將支持及捍衛旗津聯合王國憲法和法律、對抗國內與國外所有的敵人,余將真誠地效忠旗津國。當法律要求時,余願為旗津國拾起武器。余在此心甘情願地宣誓,絕無任何心智、藉口或保留,余尊重旗津聯合王國的民主制度及自由文化,並恪遵憲法及法律,此乃余作為旗津聯合王國公民之義務和責任。
宣誓人 [姓名] 謹誓

12. 工作簽證者,在辭職、革職、解雇等因素喪失工作,限期半年內未找到工作者,予以遣返收回我國公民權

13. 政府不分種族、性別、宗教、心理思想、政治傾向等因素隨意革除公民身份

14. 入籍考試申請由考試部審核,若通過審核將予以考試相關資訊、應試權

15. 應試權審核內容為:
    (1) 良好國民,3年內無犯罪記錄
    (2) 無黑道、走私、洗錢、毒品等不良記錄

16. 入戶籍為直接方式,直接進住於旗津,直接獲得公民身分

17. 歸化為旗津國入籍特殊方式,凡對旗津國有所貢獻者、政府認可之專才或人才、金融投資、抑或未滿10歲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可申請歸化,待審核通過即可獲得國籍。

18. 歸化程序審核內容擇一:
    (1) 專才或技能鑑定
    (2) 政經、有名聲之人
    (3) 經旗津國政府邀請
    (4) 年齡與家世審核
    (5) 金融投資額度

19.承4.雙重國籍以下國籍例外:
    (1) 阿根廷
    (2) 巴勒斯坦
以上國籍,申請入籍須註銷原國國籍

20. 恢復我國國籍者須支付500圓申請費

21. 金融投資達50000圓且通過審核,即可歸化旗津國國籍

22. 旗津聯合王國國籍屬人主義為主,屬地為輔

23.承22.屬地歸化之條件如下:
    (1) 棄養於我國境內之經3年未出現家屬之孤兒
    (2) 外國領養小孩至我國境內,無條件歸化

24. 僅有入住旗津之公民得以享有渡輪免費乘坐之福利

25. 歸化手續由內政部檢驗、審核

26. 入籍考試,考試者作弊乃現行犯,監考官可制止其繼續考試之權利

27. 禁止假帳號、多重身分申請入籍,經查核屬實,克除國籍,不得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