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津聯合王國公司與證券管理法

前言

為健全旗津聯合王國之商業體系,保障投資人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促進經濟繁榮與產業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法所稱公司,係指依旗津聯合王國法律設立,並經「皇家貿易公平競爭局」(以下簡稱公平局)依法登記之法人。

第2條 本法所稱證券,包含:
        一、股票。
        二、公司債。
        三、依法認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第3條 股票與證券之公開發行、交易、轉讓及管理,應依本法及相關子法辦理。

第4條 公平局為主管機關,負責公司登記、監督、檢查及市場秩序之維護。

第5條 本法所未規定事項,準用旗津聯合王國商事法律及相關規章。

第二章 公司設立與登記

第6條 公司之設立,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至少二人以上之股東。
        二、資本額不得低於公平局所規定之最低標準。
        三、公司章程。

第7條 公司設立登記程序如下:
        一、股東會議決議通過章程。
        二、提交申請書、章程、股東名冊及資本證明。
        三、繳納規費與登記費。
        四、公平局審核通過後,發給「公司設立證書」。

第8條 公司名稱應符合誠實、不得與既有公司混淆,違反者公平局得拒絕登記。

第9條 公司設立後,若有增資、減資、合併、分割或解散,應依規定申報並經公平局備案。

第三章 證券發行

第10條 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經股東會決議,並向公平局申請核准。

第11條 發行股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與編號。
        二、股票種類(普通股、特別股)。
        三、股數及每股金額。
        四、發行日期與公司印章。

第12條 未經公平局核准,不得公開招募或販售股票。違者其契約無效,並應負民事及刑事責任。

第13條 公司債之發行,應具備擔保條件,並須經公平局之同意。

第四章 股票交易與證券市場

第14條 旗津聯合王國境內證券交易,應於公平局設立或認可之「皇家證券交易所」進行。

第15條 股票買賣,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
        二、即時揭示成交價格與數量。
        三、禁止內線交易與操縱市場。

第16條 公司股東持股超過10%以上者,應依法向公平局申報,並公開資訊。

第17條 證券交易所應建立監控機制,防範異常交易及市場操縱行為。

第18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虛假資訊、謠言或其他詐術影響證券市場。

第五章 公司治理與資訊公開

第19條 公司應設立董事會,並負責營運決策及公司監督。

第20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依規定定期公開財務報表,並經公平局指定之會計師查核。

第21條 重大資訊如合併、分割、收購、重大投資,應立即公告並向公平局報告。

第六章 監督與懲處

第22條 公平局有權進行檢查,並得要求公司提供帳冊、文件及交易紀錄。

第23條 違反本法者,依情節輕重,處以下處分:
        一、警告或糾正。
        二、罰鍰。
        三、停止交易或暫停股票買賣。
        四、撤銷公司登記或證券發行資格。

第24條 涉及詐欺、內線交易、操縱市場等重大違法行為者,除行政處分外,並移送皇家司法機關追訴刑責。

第七章 細則

第25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公平局另訂之。

第26條 本法經旗津聯合王國國會通過,並由君主簽署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