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津聯合王國下議院議事準則法

第一條 
本法依據《皇家聯邦增修憲法》之授權,制定下議院議事程序與組織架構,以保障立法程序之民主性、透明性與合法性,並確立議政秩序與公共參與。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旗津聯合王國下議院全體議員、議長、副議長及其所設立之幕僚機關。

第三條 
下議院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議長一人,為下議院最高主持人,負責召集會議、維持秩序與裁定程序。
    二、副議長一人,輔佐議長並於議長缺席時代行其職務。
    三、民選議員若干人,依各選區比例產生,代表人民進行立法與監督。

第四條 
議長與副議長之任期由君主決定,得連任一次;民選議員任期依《旗津國選罷法》規定辦理。全體職務應受憲政程序規範,並得依法罷免。

第五條
下議院議案得由下列單位提出:
    一、下議院議員連署提案。
    二、內閣首相經內閣會議通過。
    三、由特定委員會擬具報請下議院審議。
    四、民眾要求立法並逕連署

第六條
    一、第一讀會:為議案公告與提出說明階段,由提案人進行政策背景與立法意旨說明,並將草案全文公示,開放民意回饋七日以上。
    二、第二讀會:由下議院召開正式審查,逐條討論並接受修正案,得交付相關委員會進行審議與報告。
    三、第三讀會:為表決階段,僅得就第二讀會修正結果整體表決,不得再為內容修正。

第七條
下議院各項會議應原則公開。重要法案審議過程應同步轉播或摘要公布,保障人民知情權與參政權之落實。

第八條
一、所有立法程序應公開草案全文、紀錄及表決結果,供全民查閱。
二、民眾得於第一讀與第二讀期間,透過書面或網路方式表達意見,議會應將其意見列入附錄供審議參考。

第九條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爭議之法案,應召開公聽會,邀請專家、民間團體與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議案審議過程中,民眾得依法提出陳情案,由議事處列案處理並回復。

第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施行前之下議院相關作業應於六十日內依本法修正完備,未修正部分仍暫依原制度為準。

第十一條
本法之修訂應依本法所規定之三讀程序辦理,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議員表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