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微型國協聯盟盟約

 旗微型國協聯盟協約


1.為促進成員國之間和平,嚴禁欺壓特定之會員國一方,查獲屬實者,革除成員國之身份

2.為促進成員國穩定發展,倘若一方成員國遭敵國攻擊、滲透、侵入等等,我成員國所有國家應當參戰協助

3.旗微型國協秘書處下設:

(1)聯盟法庭:審查成員國之間不法行為,並予以制裁

(2)人事辦公室:接受申請並審查觀察員國等等

(3)總書會:訂定盟約、行政處理等等

4.旗微型國協聯盟之元首為旗津聯合王國君主

5.旗微型國協聯盟之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有其實際行政之權力

6.為促進成員國之民主實踐,在非違法情況下,各成員國彼此不應干涉他國主權

7.為保全成員國經濟和諧,若有成員國經濟衰退,可向旗微型國協聯盟借款

8.依據人權宣言,成員國不得干涉、排斥自己國人、他國國人之宗教、自由、民主、人權、言論、種族等等

9.旗微型國協聯盟禁止貪污、不法勾當,查獲者送至聯盟法庭裁決

10.法條可適時提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