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室禮儀法

第一條
凡屬本王國禮俗、文化、道德與皇家事務之成文規定,均應謹記於心,恪守奉行。

第二條
貴族信條宣誓詞如下:

余誓銘記先祖英靈與鍾永勳烈士之遺志,身為旗津貴族,當秉持榮譽、勇敢、慈愛、智慧、禮貌五大信義,刻骨銘心,踐行不懈。欽此。

第三條
貴族應具備慈愛、和善、冷靜、智慧與廉恥等高尚品格,為社會楷模。

第四條
貴族不得為下列有失體統之行為:
        (1) 使用粗俗、不雅用語,如「尿尿」、「大便」等
        (2) 未發言即觸碰他人肩部或身體部位,或邊呼喚邊以小動作觸碰他人
        (3) 使用「喂」、「欸」、「A」等輕慢之詞語
        (4) 咀嚼食物時張口,或發出聲響
        (5) 飲用水或飲品時以大聲急促吞嚥
        (6) 錯誤持用刀叉,或混淆次序
        (7) 恣意使用帶有侮辱意味之「F字」詞語
        (8) 濫用淪陷區語言(註:如「網絡」、「曲奇」等非旗津用語)
        (9) 當眾打嗝、放屁等失禮行為
        (10) 引起、參與爭端、鬥毆、吵鬧
        (11) 如有爭執,應以平和態度化解,忌火上加油。

第五條
貴族應踐行以下高尚行為,以立身為表率:
        (1) 凡事處變不驚、冷靜應對
        (2) 禮讓年長者、婦孺、女士及上位者
        (3) 常掛「請」、「感謝」、「不好意思」、「抱歉」、「您好」於口
        (4) 虛懷若谷,不自誇自滿
        (5) 外出時避免高聲談笑,維持清雅
        (6) 主動為他人開門,禮讓他人先行
        (7) 平日不流於閒談八卦,智者寡言
        (8) 使用刀叉應遵左叉右刀之原則
        (9) 優先為女士開啟車門
        (10) 情緒激動時,仍須維持語調柔和
        (11) 外出配戴黑色雨傘為儀
        (12) 不擾他人,凡事自理
        (13) 雨天寧自淋雨,勿強邀共傘
        (14) 維持儀容潔淨,追求完美
        (15) 英語用語應遵循貴族風範,例:使用「lavatory」取代「bathroom/toilet」,「scent」取代「perfume」等。

第六條
貴族若欲更改爵銜,須經上議院之主教與大祭司之同意,並完成相應儀式,惟公爵例外。

第七條
本國皇家標準手勢採用羅馬式敬禮。

第八條
旗津國國內儀式均由上議院議長負責主禮。

第九條
旗津國之機關徽章、紋章、騎士列冊之管理,由紋章院負責

第十條
貴族軍禮服應配戴穗帶與綬帶,以示肅正。

第十一條
貴族應時時以身作則,杜絕苟且之行,毋使國體蒙羞。

第十二條
貴族嚴禁吸煙、咀嚼檳榔及使用毒品,惟可適度飲用酒品。

第十三條
旗津聯合王國內,對以下人士應使用相對應尊稱:
        (1) 王室成員:非常尊貴的
        (2) 議長或首長、公爵:非常尊敬的
        (3) 侯爵:最尊敬的
        (4) 伯爵:尊貴的
        (5) 子爵與男爵:尊敬的

第十四條
君主為王室與貴族之最高代表,統合一切王權與尊榮象徵。

第十五條
每屆開議大典由君主親自主持,並由黑杖禮儀官前往下議院敲門,邀請議員入上議院,共襄開議。

第十六條
上議院成員應由貴族、靈職議員及賢才構成,惟君主指派冊封之。

第十七條
凡王室慶典、國慶、婚喪等大典,皆由上議院主持。

第十八條
永久爵位得以代代承襲,由第一位子嗣繼承,性別不拘。

第十九條
騎士爵位不得世襲,僅限本人。

第十一條
上議院席次由君主親自委任,上議院議員之親信暨其繼承爵位者不具席次之繼承權。

第十二條
他國元首、領袖於本國君主同行時,不得超越其步伐。

第十三條
君主之尊體神聖不可侵犯。

第十四條
君主享有一切刑事、民事豁免權,不受任何訴訟追訴。

第十五條
君主得依情勢破例行使皇家特權,毋需經下議院核可。

第十六條
遇憲政危機,君主得親任首相職務,維繫國政運行。

第十七條
君主於授爵典禮時,親持寶劍封爵。

第十八條
君主信奉任何宗教皆不妨礙其身為旗津聯合王國宗教領袖之地位;上議院議長為總主教,副議長為大祭司。

第十九條
貴族之尊體亦不可隨意觸碰,凡與之接觸,須經其明確同意。

第二十條
君主及親王、親爵之軍禮服以海軍陸戰隊制服為基礎,軍階不比照國防部體系,改以皇冠數區別:君主五冠,親王四冠,親爵三冠。

第二十一條 (已廢除)
下議院紅圈區為傳統無秩序區,依國俗可於此進行名譽對決。

第二十二條
開議大典應於上議院舉行,並由黑杖禮儀官正式出使邀請下議院入場。

第二十三條
君主得冊封貴族並授予爵位,惟公爵擁有管理所屬貴族之權限,得自行罷免其下階貴族爵位,毋需奏請君主。

第二十四條
貴族若犯下以下罪行,立即失去其爵位,不得異議:
        (1) 犯有焚燒、殺害、虐待、搶劫、賭博等重罪者
        (2) 涉及性騷擾、性侵等行為者
        (3) 非法攝錄、外流他人私密影像者
        (4) 意圖或實施顛覆政府、癱瘓國家機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