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議會可以隨心所欲的立法和撤法,內容上不受限制。
第二,司法院,不能質疑議會法令的合法性。國會是王國最高的立法機構,無法被挑戰。
第三,一項法例未獲國會通過前稱為草案,獲國會通過成為法令後,便是成文法的一部份。
第四,君主不得干涉法律或立法行徑
第五,和平時期未經議會同意,君主不得維持常備軍
第六,非經議會同意,君主不得徵稅
第七,人民有向君主請願的權利
第八,人民有配帶武器以用以自衛的權利
第九,人民有選舉議會議員的權利
第十,君主不得干涉議會的言論自由
第十一,人民有不遭受殘酷與非常懲罰的自由
第十二,人民有在未審判的情況下,不被課罰金的自由
第十三,君主必須定期召開議會
《已失效》第十四,君主的一些行為已經違反上述約定,因此被認為是非法的(此君主非現任君主)
第十五,下議院不同意上議院議案,上議院無權否決,只能將其擱置一年,一年後仍失效
第十六,下議院議員享有福利暨應有之待遇與特權行使,以公正嚴明代表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