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津國選罷法


  1. 旗津國所有選舉事務皆由選罷法規範含括訂定之
  2. 旗津國所有公民皆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3. 以下情形之旗津國公民無投票資格:
    • 受監護宣告者
    • 凍結投票權懲處期間
  4. 首相選舉,一人一票並且秘密計票
  5. 以下情形之旗津國公民無登記選舉資格:
    • 受監護宣告者
    • 受一清專案列管者
    • 受褫奪公權者
  6. 持有旗津國國籍之公民,不分地區、身處國家,皆可線上投票
  7. 經查證賄選、贈送金錢、物資等貴重物品、金錢兌換代碼等之候選人,處以1000圓罰款及褫奪公權5年
  8. 經查證有灌票、灌水、重複投票、惡意破壞票數者,處以5年凍結投票權以及褫奪公權5年
  9. 以下行為經查證者,處以2000圓罰款,情節嚴重者褫奪公權、凍結投票權7年及罰款2000圓
    • 破壞選票或將選票帶出投票場所
    • 提供投票內容之截圖或相關資訊予第二方人士者
  10. 上下議院席次配席由君主分配
  11. 正副首相及下議院議員任期為一年
  12. 除議院內投票,其餘選舉皆為無記名原則、秘密原則、直接原則
  13. 經查證有選舉操弄、逼迫式投票之違反民主行為,處以褫奪公權10年及凍結投票權7年
  14. 考試部負責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
  15. 中選會委員、秘書長等席次由首相任命,下議院同意之
  16. 公務人員之罷免提案,應有250公民之簽名連署,移請中選會受理
  17. 承16. 該公務人員需任職滿1個月之任期
  18. 首相之罷免提案,連署須達該候選人之選票一半,並由中選會受理
  19. 公投案之通過門檻,同意票需過不同意票數
  20. 彈劾案提案由議院3人以上附議,或公民連署超過250位。 並由下議院議長提案院內表決,同意票須通過不同意票數,並移送皇家最高法院調查及進行彈劾程序
  21. 承20. 若彈劾案未通過,為保障公務員政務運行,半年以內禁止提案彈劾案
  22. 下議院院內投票採記名原則
  23. 網路投票系統由中選會維護並監製
  24. 若以駭客、DDoS或惡意攻擊網路計票系統並擾亂計票者,處以克除國籍且不得恢復並以網路犯罪為由提刑事訴訟
  25. 選舉日當日宣傳、拜票者,當日處以凍結投票權5年及褫奪公權5年
  26. 惡意擾亂選舉者、試圖惡意改變選舉結果者,處以5年以上凍結國籍或克除國籍以下之刑責
  27. 受輔助宣告者可由配偶、親屬協助投票,其票等值
  28. 驗票程序
    • 紙本計票,要求驗票之候選人或政黨,隨機抽取5位公民現場觀看驗票程序,提請人需繳交2500驗票費用及5位公民之交通通勤費用
    • 系統計票,以最終裁定為主,則隨機抽取5位公民現場觀看最終裁定之畫面,需繳交500驗票費用及5位公民之交通通勤費用
  29. 投票日開始計算,所有票數紀錄7天,7天後銷毀所有票根,亦不得再度提請驗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