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

1.政黨及政治聯盟之申請由內政部負責執事
2.政黨之申請須3人以上加入才得以提出申請並向於內政部提交申請書
3.申請書應具有以下內容:
一、該黨之黨名及代表標誌
二、政黨代表人姓名

4.若政黨之黨名或代表標誌需更改應需向內政部提交書面或電子檔,應提交內容如下:

一、原先黨名或代表標誌
二、需更改之黨名或代表標誌
三、該黨代表人之簽章

5.若政黨需解散需向內政部提交政黨解散說明書

6.政黨之名稱或簡稱,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者。
二、於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附加文字者。
三、足以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機構者。
四、有歧視性或暴力性或仇恨性者。

7.政黨之用意不得以非民主、專制等為理由宣傳

8.政黨之用意不得以推翻國家為由組織疑似革命性團體
9.如政黨貪汙,內政部可移情司法院偵查
10.政黨標誌申請不得有色情、歧視、暴力、性暗示、極權等圖案
11.倘若政黨未達3人,則由內政部被動性解散
12.嚴禁以政黨名義外資、投資他國
13.人人有結黨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