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室特權

 

1.君主免於各種起訴,亦不得強制君主做證人。

君主擁有免於各種起訴的特權,也不得強制君主做證人出庭。雖然這項特權感覺很不合理,但君主一旦犯法,通常是會被逼迫退位的!!!

2.君主可刪除不合時宜的法律。

君主擁有刪除、敲碎過期或不合時宜的法律特權,但是通常君主會自律,因此不必過於擔心權力濫用。

3.君主在憲政危機時,可緊急更改所有行政政策。

在國家有危險時,君主擁有比首相更高的權力以應對各種危機。

4.在我國名下扶持的國家或殖民過的國家,君主可隨時換掉其元首。

君主在我國名下的國家,仍保持君主對元首的關係,君主可因他國的元首犯法等原因,隨時替換掉元首!以保障他國的和諧及行政效率。通常此事件少之又少。

5.君主可以提名、撤銷上議院議員、議長。

上議院是以君主名義工作,理所當然君主可以提名、封爵議員,亦可撤出議員的貴族爵位。

6.君主通過下議院同意即可更換皇家徽章(國徽)。

皇家徽章是以君主的名義設立,亦是國家的象徵!因此女王可不經公投、不經詢問首相即可向下議院申請更改國徽。

7.下議院會撥款王室基金給予王室使用建設等

皇家建設包括上議院、行政廳等等部分,包括王室薪水等,王室成員會有特殊基金供於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