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長年爭議,旗津國認為鼓山為其領土一部分,而鼓山卻不認為。長久之爭議下,旗津國完成雙方協議,達成同盟協定,內容如下:
1. 若旗津聯合王國遭受軍事、戰爭威脅,鼓山方必須無條件出兵協助,並且不得協助敵陣,雙方亦同,鼓山方有危,旗津國必出兵。
2. 旗津國及鼓山方,資訊情報共享、政策共同商討、彼此往來不透過第三方秘書之關係,而保持直接行政往來。
3. 旗津國與鼓山,雙方永不再發生任何網路、實體上之戰爭,雙方和平往來。
4. 旗津國將協助鼓山方建立屬於自己的行政體系。
5. 中華民國台灣自由區高雄市之鼓山及旗津同時保持官方往來、連鎖盟軍關係。
合約提案人:
旗津國國防部副部長 家佑
鼓山方 立行
鼓山簽署人:洪政英
旗津國簽署人: 家佑